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易,339,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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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子元




輔 佐 人 謝照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毒偵字第7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95 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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