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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麗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38、3821、4214、4215、4216、4217、4218、4219、4220、4221、4222、4223、440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63號),及移送併辦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麗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麗琳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前某時,透過臉書Messenger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年籍不詳臉書名稱為「徐偉翔」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5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該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網路透過網路銀行轉入其他帳戶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進行洗錢而逃避追查,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麗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手機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277至331頁)及附表編號1至2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
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年籍不詳臉書名稱為「徐偉翔」之人,嗣「徐偉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其等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再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製造該詐欺金流之斷點,使該犯罪所得流向不明,造成隱匿之效果,妨礙該詐欺犯罪之偵查,自屬幫助他人之洗錢行為。
又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他人使用之行為,僅為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依照前揭說明,應僅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案3個帳戶資料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持以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被害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及數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成員,而使該金融帳戶成為詐欺成員收取黎金詩(即附表編號25之被害人)被詐騙款項之行為,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61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因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併予審理。
㈥本院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
兼衡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本案提供帳戶資料數量,暨被告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大約新臺幣2萬8000元,尚需扶養5個月大的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4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是被告本件所受刑之宣告,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又本案告訴人等遭詐欺而匯入本案帳戶之贓款,係由取得帳戶資料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被告事實上取得、支配之財物。
是被告就以本案帳戶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帳戶所隱匿之財物,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 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陳純艷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初透過社交軟體臉書結識陳純艷,以假中獎方式詐騙陳純艷,致陳純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9時36分 88萬元 1.告訴人陳純艷警詢之證述(偵二十卷第15至18頁) 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十卷第33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陳純艷報案資料(偵二十卷第19至20、29至113頁) 2 沈永強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下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沈永強,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沈永強,致沈永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0時56分 18萬元 1.告訴人沈永強警詢之證述(偵二一卷第17至20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一卷第23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沈永強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一卷第21至28頁) 3 廖潔盈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26日透過網路抖音平臺結識廖潔盈,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廖潔盈,致廖潔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5時55分 1萬元 1.告訴人廖潔盈警詢之證述(偵一卷第21至23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27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廖潔盈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一卷第24至48頁) 4 龍湘婷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10日透過社交軟體臉書結識龍湘婷,以假中獎方式詐騙龍湘婷,致龍湘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0時55分 4萬元 1.告訴人龍湘婷警詢之證述(偵二卷第5至8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卷第56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龍湘婷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二卷第11至35、46至63頁) 5 黃芷芸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芷芸,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黃芷芸,致黃芷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28分 32萬1000元 1.告訴人黃芷芸警詢之證述(偵三卷第6至10頁) 2.彰化區漁會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5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黃芷芸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三卷第23至40頁) 6 楊家威 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2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楊家威,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楊家威,致楊家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21分 1000元 1.告訴人楊家威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1至3頁) 2.中國信託交易明細、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14至20、32至39頁) 3.告訴人楊家威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一卷第21至29、40至66頁) 7 余婕鈺 詐騙集團於110年6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余婕鈺,以假投資方式詐騙余婕鈺,致余婕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3時37分、 同日13時38分、 同日14時8分、 同日14時24分 10萬元 10萬元 7萬1000元 2萬9000元 1.告訴人余婕鈺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4至8頁) 2.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余婕鈺報案資料(警一卷第30至31頁) 8 張靜玉 詐騙集團於110年8中旬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張靜玉,以假博弈投資方式詐騙張靜玉,致張靜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56分 2萬8000元 1.告訴人張靜玉警詢之證述(偵五卷第5至8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卷第25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張靜玉報案資料(偵五卷第9至11、25至28頁) 9 林雅惠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林雅惠,以假中獎方式詐騙林雅惠,致林雅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0時59分、 同日11時24分 36萬元 24萬元 1.告訴人林雅惠警詢之證述(偵六卷第7至8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8至19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林雅惠報案資料(偵六卷第9至41頁) 10 許君豪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4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許君豪,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許君豪,致許君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4時34分 14萬9000元 1.告訴人許君豪警詢之證述(偵七卷第13至15頁) 2.匯款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七卷第29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許君豪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七卷第16至32頁) 11 羅苗杏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29日初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羅苗杏,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羅苗杏,致羅苗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0時27分、 同日10時29分、 5萬元 5萬元 1.告訴人羅苗杏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6至9頁) 2.新光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9至40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羅苗杏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5至66頁) 12 路果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24日前透過網路結識路果,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路果,致路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2分、 110年9月28日10時19分 30萬元 35萬元 1.告訴人路果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至4頁) 2.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40、48、11至23頁) 3.告訴人路果報案資料(警三卷第27至48頁) 13 呂家綺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PARIS」結識呂家綺,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呂家綺,致呂家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0時21分 1萬元 1.告訴人呂家綺警詢之證述(偵九卷第5至10頁) 2.轉帳明細、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九卷第64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呂家綺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九卷第31至67頁) 14 陳室羽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陳室羽,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室羽,致陳室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5時47分 19萬元 1.告訴人陳室羽警詢之證述(偵三三卷第10至1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三卷第40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陳室羽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三三卷第8至9、28至62頁) 15 陳歆蕾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25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陳歆蕾,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陳歆蕾,致陳歆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2時25分 3萬元 1.告訴人陳歆蕾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9至10頁) 2.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4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陳歆蕾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第11至24頁) 16 王正美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9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王正美,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王正美,致王正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6分、 同日11時8分 5萬元 1萬元 1.告訴人王正美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28至31頁) 2.轉帳明細、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4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王正美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32至71頁) 17 康芳瑜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愛派族」結識康芳瑜,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康芳瑜,致康芳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9時30分、 同日9時32分、 同日9時33分 3萬元 3萬元 2萬4000元 1.告訴人康芳瑜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75至77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84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康芳瑜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第78至86頁) 18 趙翊均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9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趙翊均,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趙翊均,致趙翊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3時17分 3萬元 1.告訴人趙翊均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91至96頁) 2.轉帳明細、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19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趙翊均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97至120頁) 19 莊貞慧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27日前透過網路結識莊貞慧,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莊貞慧,致莊貞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5時41分 6萬2000元 1.告訴人莊貞慧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124至125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34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莊貞慧報案資料(警四卷第125至144頁) 20 張語桑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下旬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結識張語桑,以操作博弈平臺,利用平臺獲利云云,詐騙張語桑,致張語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3時24分 20萬元 1.被害人張語桑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148至150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66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被害人張語桑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151至189頁) 21 林偉倫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下旬透過交友軟體「PARIS派愛族」結識林偉倫,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林偉倫,致林偉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9時17分 3萬元 1.告訴人林偉倫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194至197頁) 2.轉帳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19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林偉倫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第198至234頁) 22 朱琪馨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朱琪馨,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朱琪馨,致朱琪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31分、 同日11時33分、 永豐銀行 5萬元 5萬元 1.被害人朱琪馨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241至248頁) 2.手寫記帳明細、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4至296頁;
警一卷14至20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被害人朱琪馨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249至302頁) 110年9月28日11時48分 中國信託銀行 5萬元 23 郭榮忠 詐騙集團於110年9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郭榮忠,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郭榮忠,致郭榮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1時44分 2萬元 1.告訴人郭榮忠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309至311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08490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2頁;
警三卷第11至23頁) 3.告訴人郭榮忠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第308至418頁) 24 李玲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中旬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李玲,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李玲,致李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0時1分 3萬3200元 1.告訴人李玲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423至429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39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李玲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430至460頁) 25 黎金詩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黎金詩,以假投資方式詐騙黎金詩,致黎金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廖麗琳名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8日12時31分 19萬4000元 1.告訴人黎金詩警詢之證述(偵三七卷第11至14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永豐銀行110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101025154號函暨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三七卷第79頁;
警一卷14至20頁) 3.告訴人黎金詩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三七卷第67至84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1070047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00023942A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2022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3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1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84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4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1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9號偵查卷宗 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21號偵查卷宗 偵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58號偵查卷宗 偵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7號偵查卷宗 偵十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8號偵查卷宗 偵十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49號偵查卷宗 偵十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0號偵查卷宗 偵十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1號偵查卷宗 偵十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偵查卷宗 偵十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3號偵查卷宗 偵十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4號偵查卷宗 偵十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5號偵查卷宗 偵十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38號偵查卷宗 偵二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21號偵查卷宗 偵二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4號偵查卷宗 偵二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5號偵查卷宗 偵二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6號偵查卷宗 偵二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7號偵查卷宗 偵二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8號偵查卷宗 偵二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9號偵查卷宗 偵二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20號偵查卷宗 偵二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21號偵查卷宗 偵二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22號偵查卷宗 偵三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23號偵查卷宗 偵三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02號偵查卷宗 偵三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44號偵查卷宗 偵三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9號偵查卷宗 偵三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1號偵查卷宗 偵三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63號偵查卷宗 偵三六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61號偵查卷宗 偵三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2號刑事卷宗 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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