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金訴,138,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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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維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66、4558、473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62、28241、29792、30868、35279、31103、37413、43246、4400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78、737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哲維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1日11時至12時間之某時點,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將其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受。

嗣詐欺人員取得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並旋遭轉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哲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秀宜、蔡智鵬、劉嘉銨、蔡雨庭、陳宗汶、陳之潁、李孟璇、紀昭如、莊勝閔、林瑋婷、徐敬維、史舜平、顏君翰、賴睿榆、王姿惠、趙莉沂、廖佑恩、趙婷、謝孟芸、江泰毅、林俊儒、林建宏、鄭國彬、劉紫愉、張曦月、錢俊任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營清字第1110012383號函暨函附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臉書暨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1日營清字第1110016023號函暨函附資料、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Facebook頁面截圖、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暨LINE訊息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陳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及聯邦銀行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LINE訊息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訊息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LINE訊息紀錄、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東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東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暨LINE訊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本院收據。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容任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詐欺人員用以受領詐欺犯罪所得之本案帳戶內,且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亦經轉匯,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又被告僅提供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並無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案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有所認識或預見,堪認被告基於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應僅及於普通詐欺取財犯行。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得順利自本案帳戶轉匯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另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涉犯本件幫助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㈢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62、28241、29792、30868、35279、31103、37413、43246、44008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78、7371號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本院審酌被告犯行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並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已與告訴人林建宏、史舜平、蔡雨庭、林俊儒、劉紫愉、錢俊任、顏君翰、江泰毅、陳宗汶、鄭國彬、張曦月達成和解並賠償,復考量被告前未有犯罪之紀錄、提供之帳戶資料數量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從事餐飲業、要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自陳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惟被告賠償予告訴人林建宏、史舜平、蔡雨庭、林俊儒、劉紫愉、錢俊任、顏君翰、江泰毅、陳宗汶、鄭國彬、張曦月之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3萬元,是倘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景森、廖志祥、詹益昌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豐勳、李俊毅、吳慧文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陳秀宜 詐欺人員於110年3月16日某時起,透過Facebook及LINE向陳秀宜佯稱可以登入吉淶娛樂城網站操作投資獲利,致陳秀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50分許 4萬4000元 (起訴書漏載) 111年3月22日17時53分許 1萬9000元 2 蔡智鵬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0日某時起,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智鵬佯稱可以登入摩登基金投顧網站操作博奕遊戲獲利,致蔡智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8時33分許 3萬元 3 劉嘉銨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6日某時起,以LINE向劉嘉銨佯稱可以增加被動收入,致劉嘉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28分許 3萬元 4 蔡雨庭 詐欺人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起,向蔡雨庭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蔡雨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4時39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48分許 1萬4000元 5 陳宗汶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9日,向陳宗汶佯稱可以投資NFT獲利,致陳宗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28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53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5時36分許 3萬2000元 6 陳之潁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陳之穎)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8日,向陳之潁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陳之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7時27分許 3萬元 7 李孟璇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1日,向李孟璇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李孟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6時27分許 3萬1000元 8 紀昭如 詐欺人員向紀昭如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致紀昭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4時17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6時54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8分許 3萬1000元 9 莊勝閔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1日,向莊勝閔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莊勝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無摺存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57分許 3萬元 10 林瑋婷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2日,向林瑋婷佯稱可以投資博弈賺錢,致林瑋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4時6分許 2萬9029元 11 徐敬維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3日,向徐敬維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徐敬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50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54分許 2萬元 12 史舜平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6日,向史舜平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史舜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6時59分許 1萬元 13 顏君翰 詐欺人員於111年2月8日,向顏君翰佯稱可以投資泰達幣獲利,致顏君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5時43分許 4萬元 14 賴睿榆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10日,向賴睿榆佯稱可以投資獲利,致賴睿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22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5分許 1萬元 15 王姿惠 詐欺人員於111年2月12日,向王姿惠佯稱可以破解遊戲數據獲利,致王姿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5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2日15時29分7秒許 5萬元 111年3月22日15時29分57秒許 1萬7000元 16 趙莉沂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里昂」、「典佑」向趙莉沂佯稱在「MTEX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入本金可以輕鬆獲利,致趙莉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1日11時52分許 200萬元 111年3月21日11時53分許 100萬元 17 廖佑恩 詐欺人員向廖佑恩佯稱去「數字娛樂未來」網站投資保證穩賺不賠,致廖佑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3時30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40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54分許 3萬元 18 趙婷 詐欺人員向趙婷佯稱可以代為操作投資網站並獲得紅利基金,致趙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無摺存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4時8分許 15萬元 19 謝孟芸 詐欺人員以暱稱「Tmapsm」、「程式專精」向謝孟芸提供吉淶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致謝孟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6時35分許 1萬元 20 江泰毅 詐欺人員以暱稱「吳貝貝」向江泰毅佯稱至其建議的博弈網站,會有暱稱「Shawn」幫忙操作賺錢,致江泰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7時18分19秒許 1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18分48秒許 1萬元 111年3月22日17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6時27分許 1萬元 21 林俊儒 詐欺人員於111年3月22日前某時許設置不實投資廣告,吸引林俊儒加入,並以LINE暱稱「Jerry」、「Proex」介紹投資虛擬通貨,致林俊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8時10分許 2萬元 22 林建宏 詐欺人員以臉書暱稱「陳世杰Alex」向林建宏介紹「NEXUS668」投資平台,並稱可獲利數十倍,致林建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2日19時19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9分許 5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元) 23 鄭國彬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全方位程式」向鄭國彬佯稱註冊「GS娛樂城」會員進行投資需先匯入款項才能代為操作,致鄭國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7時6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11分許 1萬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3分21秒許 1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7時23分55秒許 1萬元 24 劉紫愉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致勝玩家外部掛件」向劉紫愉傳送不實投資訊息,並佯稱需補足出款安全係數級距比才能提領獲利,致劉紫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7時10分許 2萬元 25 張曦月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Amy媽輕鬆理財師」向張曦月佯稱使用虛擬貨幣套利程式需在一周內取款並先繳交保證金,致張曦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4時44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6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8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4時49分許 5萬元 26 錢俊任 詐欺人員以LINE暱稱「Pmax客服」向錢俊任佯稱在「Phoniex Max」平台投資可以穩賺不賠,致錢俊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後,即遭轉出。
111年3月23日16時34分許 1萬7000元 111年3月23日16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16時41分許 1萬8000元 111年3月23日16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6時51分許 7萬5000元 111年3月23日17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8時3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18時8分許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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