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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曹舒瑜
被 告 簡昱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 年度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95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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