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附民,301,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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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邱暐婷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 告 張薰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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