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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財
謝曉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黃添財(下僅稱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5時6分前某時,在其雇主不詳住處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品後,未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所涉不能安全駕駛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沿南投縣草屯鎮登輝路往玉屏路方向行駛,嗣於111年2月23日下午5時6分許,行經登輝路336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被告兼告訴人謝曉婷(下僅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登輝路336號駛出,欲左轉駛入登輝路,其本應注意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被告黃添財騎乘之機車遂撞擊被告謝曉婷駕駛之車輛,被告謝曉婷因而受有背部挫傷、頸部挫傷、左肩挫傷之傷害,被告黃添財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下唇撕脫傷、牙齦缺損、鼻骨骨折、雙側上頷骨,眼眶骨骨折合併鼻竇出血之傷害。
嗣被告黃添財經送佑民醫療財團法人佑民醫院救治並抽血檢測後,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192.1mg/dL(即百分之0.1921)。
因認被告黃添財涉犯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酒醉駕車過失致人受傷;
被告謝曉婷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致人受傷。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添財涉犯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酒醉駕車過失致人受傷;
被告謝曉婷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致人受傷,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人業已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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