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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筆芳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載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9號」,應更正為「112年度偵緝字第239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9號」之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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