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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進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被告邱進雄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應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乃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不起訴處分書、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案件112年10月25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403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3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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