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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展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展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展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核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予以交保,由被告廖展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裁定命限制住居並將其請回,此有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見院卷第135-139頁)存卷可參。
嗣於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則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經拘提未獲,又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30004266號函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為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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