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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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