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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傑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傑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傑翔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03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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