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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仁志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仁志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廖仁志因家庭暴力之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惟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自113年1月23日起,在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及被告入監執行等情況,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案即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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