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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宇
上列被告陳明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於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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