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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欉彥銘
李志豪
趙緯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68、5216、6148、6169、6638號、112年度偵字第802、803、804、80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610號、112年度偵字第3526、4743、6750、6799、7417號),業經辯論終結,然本案因告訴人邱雅蘭、陳育姿、劉靜慈、陳麗卿、陳博昕、戴佳儀、陳靜慧、被告欉彥銘、李志豪、趙緯捷均陳明欲行調解,而認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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