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金訴,317,20240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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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芊妤


選任辯護人邱昱誠律師
被告吳濬騰


林立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34號、112年度偵字第8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十六時整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15日16時整宣判,惟被告劉芊妤、吳濬騰、林立峰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甫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以資判斷,而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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