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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瓊文
上列被告張瓊文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 年4 月16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還有其他對話紀錄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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