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哲承
梁李文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鄧哲承告訴被告梁李文蘇過失傷害、告訴人梁李文蘇告訴被告鄧哲承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鄧哲承、梁李文蘇於民國112年8月9日均具狀撤回本案告訴(見本院卷第39、41 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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