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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顯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本資料1紙可佐。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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