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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芳賓
鄭淑如
張愷娜
被 告 官嘉明
茂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幸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2 年度交易字第142 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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