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208,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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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成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被告鄭成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該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94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

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停止處分執行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94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2年6月16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082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600006、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鑑驗結果 1 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10公克,含包裝袋1只) 原編號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碎塊狀檢品4包(驗餘淨重合計3.64公克,含包裝袋4只) 原編號2至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香菸檢品1支(重1.26公克) 原編號12 第二級毒品大麻 4 晶體1包(驗餘淨重4.251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晶體1包(驗餘淨重0.719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晶體1包(驗餘淨重0.249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 晶體1包(驗餘淨重1.288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8 晶體1包(驗餘淨重3.9272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 晶體1包(驗餘淨重2.5994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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