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86,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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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弘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煙草壹包(驗餘淨重肆點陸零柒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被告曾弘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4.6497公克,驗餘淨重4.607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雖經提起抗告,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1206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91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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