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投簡附民,15,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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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洪雪芳


陳庭彰


葉美惠



賴彩蓮


蕭有翊


劉彥均



黃博鴻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峰年
被 告 陳明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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