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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曉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曉君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曉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正在本院審理中,被告前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因「脊椎融合固定術後併固定桿斷裂」保外醫治,於同年10月25日門診追蹤時「X光顯示骨骼癒合不完全」、於113年6月10日在長安醫院開刀,術後病況不穩定,無法長途坐車移動等情,有法務部○○○○○○○○112年10月30日函、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112年10月25日診斷證明書、被告刑事請假狀、入院申請單、長安醫院113年6月19日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84-86、124-125、128頁),可見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依據前揭規定,自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另因停止審判之裁定,係屬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依法不得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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