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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文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文宏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3月5日止,受僱在蘇毓涵所經營,址設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之「三福煤氣行」,擔任瓦斯配送之司機,負責將瓦斯桶送至客戶指定之地點,當場收取瓦斯桶費用後,再於當日繳回「三福煤氣行」,為從事業務之人。
廖文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76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未於當日繳回「三福煤氣行」,而供己花用,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文宏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三福煤氣行」店長邱柏碩於警詢時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三福煤氣行」系統紀錄表、被告所提出之薪資袋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持續利用瓦斯配送收取貨款之機會,於密接之時、地為上開行為,其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之犯意,所侵害者為相同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因缺錢花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擅自將收取之貨款據為己有,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共計達1萬7600元,所為實有不該。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之素行,並已從薪資中將所侵占之款項扣除;
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從事粗工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5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其犯後亦已扣還侵占之款項,業如前述,犯後態度尚屬良好,認被告經此次偵審教訓,應已知所警惕,綜合各情,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
又為使被告能謹記本次教訓,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被告本案業務侵占之現金1萬7600元,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應宣告沒收,然已扣還告訴人,故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客戶名稱 貨款金額 (新臺幣) 歸還與否 1 111年6月8日 佶苑好食飲料 2,500元 均已由廖文宏薪資扣款 2 111年6月27日 文宏家 2,240元 3 111年6月4日 魯肉飯 1,000元 4 111年6月19日 2,850元 5 111年6月23日 650元 6 111年6月26日 950元 7 111年6月27日 1,500元 8 111年6月6日 美方小吃部 1,000元 9 111年6月24日 生意 3,290元 10 111年6月14日 雙聖開發研究室 1,620元 合 計 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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