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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0日所為之112 年度易字第670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肆、二「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論併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肆、二之內容,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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