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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善彪
劉祐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善彪、劉祐銘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吳易霖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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