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簡上附民,28,202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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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劉鳳妹
被 告 蔣慧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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