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訴,247,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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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振宇



選任辯護人 王秉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月24日,就本院於113年1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故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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