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訴,364,20240313,2

快速前往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犯罪事實
  4. 一、李世涓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擔任南投縣竹山鎮鎮公所(
  5. 二、李世涓為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110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
  6. 三、李世涓為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111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
  7. 貳、程序部分
  8.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9. 肆、論罪科刑
  10.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謂公有財物,乃公家所有之財產物品,應
  11.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犯行,因犯罪時間分屬不同年
  12. 三、刑之減輕事由
  13. ㈠、被告就本案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於偵查中均已自白,業如
  14. ㈡、被告本案侵占公有財物犯行之手段平和,且被害人數不多,
  15.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16.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基於公務員身分而受託持
  17.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18. 伍、沒收部分
  19. 一、被告本於公務關係所侵占之本案敬老禮金,均已繳回扣案,
  20.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1.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文書中,以偽刻之「陳束真
  22. ㈡、除上述偽造印章所生之印文外,其餘蓋印在附表一、二各編
  23. ㈢、至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文書,雖兼具偽造公、私文書
  24. 三、其餘扣案物,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2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6.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7836號、第9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涓犯如附表三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褫奪公權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李世涓自民國97年4 月1 日起,擔任南投縣竹山鎮鎮公所(下稱竹山鎮公所)里幹事迄今,其中自103 年起至111 年12月7 日止所屬轄區為延祥里,負責該里民政等相關業務,及竹山鎮公所指示協辦之事項,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而里幹事依竹山鎮公所指示,應負責協助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之110 、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業務(①南投縣敬老禮金部分:里內65歲以上、99歲以下老人,每位致贈新臺幣【下同】1 千元。

②竹山鎮敬老禮金部分:(110 年度)里內70歲以上、99歲以下老人,每位致贈8 百元;

(111 年度)里內70歲以上、99歲以下老人,每位致贈1 千元),其內容為向社會課領取禮金後,再遵照南投縣及竹山鎮之重陽敬老禮金現金領取印領清冊所列名單發放,現金領取部分由里幹事統一在里辦公處或各里指定地點致贈,亦得由家屬代領,設籍南投縣但居住在外縣市,且無家屬代為領取者,得出具委任書,經竹山鎮公所確認後,由里長代為領取。

未於指定時間領取,除因故短期無法發放,得繼續於重陽節後2 週內發放完畢者外,不得辦理事後補發,未發放之禮金則應全數繳回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並辦理經費核銷。

二、李世涓為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作業,向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領取而保管持有敬老禮金,其明知應如實向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發放敬老禮金,並應將未發放之金額全數繳回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竟貪求利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10 年8 月至10月間,先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盜刻而取得「陳束真」之偽造印章,及利用先前因故保有「張尉晟」、「張寶勻」、「延祥里里長廖珈吟」真實印章之便,未得張尉晟、張寶勻、廖珈吟同意,即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南投縣110年度重陽敬老禮金(65-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竹山鎮)」(下稱南投縣110 年印領清冊)、「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70-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下稱竹山鎮110 年印領清冊)公文書上,擅以偽造之「陳束真」印章、真實之「張尉晟」、「張寶勻」、「延祥里里長廖珈吟」印章用印(具體用印內容,詳如附表一「偽造/盜蓋印文之數量及欄位」欄所示),以示本應由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親自領取之敬老禮金,已由家屬「陳束真」、張尉晟、張寶勻代為領取,並經廖珈吟本於里長地位證明之意,而為不實登載後,李世涓復承前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南投縣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公文書中,就敬老禮金之實際發放金額及人數為不實填載,再與上述南投縣111 年印領清冊及竹山鎮111 年印領清冊,併同持以向竹山鎮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員、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轉至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行使,以辦理敬老禮金核銷作業,表示如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已領得110 年度之敬老禮金,而將原應發給如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之敬老禮金(具體金額詳如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應領人」欄所示之人、「陳束真」、張尉晟、張寶勻、廖珈吟、竹山鎮公所社會課及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對於敬老禮金發放事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李世涓為辦理南投縣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作業,向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領取而保管持有敬老禮金,其明知應如實向附表二編號1 、2 「應領人」欄所示之人發放敬老禮金,並應將未發放之金額全數繳回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另同時受設籍在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但未實際居住,又有資格領取南投縣敬老禮金及竹山鎮敬老禮金之邱沈麗梅委託代為領取敬老禮金,竟貪求利益及圖作業便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不含附表二編號3 之應領人邱沈麗梅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11 年8 月至10月間,先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盜刻而取得「何林惠妹」之偽造印章,及利用先前因故保有「林月娥」、「延祥里里長廖珈吟」、「張寶勻」、「廖珈吟」真實印章之便,未得林月娥、張寶勻、廖珈吟同意,即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南投縣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65-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竹山鎮)」(下稱南投縣111 年印領清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70-99歲長者)現金領取印領清冊」(下稱竹山鎮111 年印領清冊)公文書上,擅以偽造之「何林惠妹」印章、真實之「林月娥」、「延祥里里長廖珈吟」、「張寶勻」、「廖珈吟」印章用印(具體用印內容,詳如附表二「偽造/盜蓋印文之數量及欄位」欄所示),以示本應由附表二「應領人」欄所示之人親自領取之敬老禮金,已由家屬林月娥、張寶勻、里長廖珈吟代為領取,並經廖珈吟本於里長地位證明之意,而為不實登載後,李世涓復承前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南投縣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公文書中,就敬老禮金之實際發放金額及人數為不實填載,再與上述南投縣111 年印領清冊及竹山鎮111 年印領清冊,併同持以向竹山鎮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員、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轉至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行使,以辦理敬老禮金核銷作業,表示如附表二編號1 、2 「應領人」欄所示之人已領得111 年度之敬老禮金,而將原應發給如附表二編號1 、2 「應領人」欄所示之人之敬老禮金(具體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 、2 「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 、2 「應領人」欄所示之人、何林惠妹、林月娥、張寶勻、廖珈吟、竹山鎮公所社會課及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對於敬老禮金發放事務管理之正確性。

李世涓嗣則依邱沈麗梅所託,將取得之2 千元敬老禮金全數匯給邱沈麗梅,至於侵占林陳盆之敬老禮金部分,因遭林陳盆之女林翠霞發覺其事,李世涓方將所侵占之2 千元歸還予林陳盆。

貳、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李世涓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又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及功能,尚無違法不當、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復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不諱(偵7836卷第96至98、125 、126 頁、偵9210卷一第31至51頁、本院卷第44、55、56、84至86頁),核與附件所列證人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附件所示之文書證據及扣案物證存卷為憑,足認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謂公有財物,乃公家所有之財產物品,應依財產物品之所有權歸屬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2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職務上持有之敬老禮金,在未交付給應領民眾前,所有權仍歸屬於南投縣政府、竹山鎮公所,其僅於發放前代為暫行保管而已,是被告將公有之財物,易持有為己有之行為,自該當侵占公有財物罪甚明。

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為,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由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雖分別係數個舉動,惟被告主觀上分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復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分別以接續犯之一罪論。

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侵占公有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行為局部重疊之情,且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應成立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

起訴意旨固漏未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惟此與被告所犯之侵占公有財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由本院當庭補充告知罪名(本院卷第71、86頁),尚無礙被告訴訟攻防權能之行使,本院應併予審理。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示犯行,因犯罪時間分屬不同年度,顯係出於各別犯意,且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就本案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於偵查中均已自白,業如前述,且主動繳回全部侵占所得財物,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保字第724 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偵7836卷第127、128頁)在卷可參,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皆予減輕其刑。

㈡、被告本案侵占公有財物犯行之手段平和,且被害人數不多,各次侵占金額亦僅有1 、2 千元之譜,金額非鉅,尚未對敬老禮金致贈業務之推動產生嚴重阻礙或困難,犯後亦始終坦承犯行,未漫事行無益爭執而浪費司法資源,犯罪情節應屬輕微,爰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經查,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固應予嚴正非難,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業如前述,而其所犯之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其處斷刑下限仍達有期徒刑2 年6 月,較諸本案犯罪情節,仍有情輕法重之處,在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再酌減其刑並予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基於公務員身分而受託持有國家金錢,本當恪遵職守、謹慎保管,卻因貪念心起,加以侵占,破壞國家公務機關之廉能形象,殊不可取;

惟被告並無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劣,且始終坦認犯行不諱,勇於面對錯誤,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所侵占之公有財物數額亦非甚鉅,對於南投縣政府及竹山鎮公所之政策推行及經費運用,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案發後亦旋將所侵吞款項繳庫扣案,以積極行動彌補損害,凡此均應於量刑上有所回應;

兼衡被告自陳係嘉義師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為竹山鎮公所里幹事,經濟狀況小康;

現與由其扶養之高齡老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斟酌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

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時間本為密接,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同質性亦高,僅因所侵占者為不同年度之敬老禮金而觸犯數罪,使其各次罪行因分論及併合處罰,致各罪所處刑期加總後造成應服刑期非短,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之刑,責任非難之重複度高,處罰之刑度顯將逾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故經考量上情及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又被告所犯者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爰依同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依其犯罪情節,於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分別宣告褫奪公權,且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

被告於保管公有財物之過程中,因心生貪念,將之侵吞並供己花用,固值非難,然於查獲之初即坦承犯行,迄至本院審理終結時仍供認不諱,並積極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而填補損害,頗具悔意,足認其係一時失慮,致罹重典,而本院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尚非極其重大,堪信其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故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

惟為使被告日後能恪遵法律秩序並記取教訓,避免再犯,及彌補上開犯行對政府機關及法秩序所造成之危害,併適用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伍、沒收部分

一、被告本於公務關係所侵占之本案敬老禮金,均已繳回扣案,迭敘如前,應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為各該次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至於被告侵占原應發給被害人林陳盆之敬老禮金(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因被告於事發後已將之交還予被害人林陳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又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

經查: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文書中,以偽刻之「陳束真」印章所產生之偽造印文,及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文書中,以偽刻之「何林惠妹」印章所產生之偽造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其所為各該次犯行項下為沒收之宣告。

至於偽造之「陳束真」、「何林惠妹」印章,被告供稱均已丟棄(偵9210卷一第41頁、本院卷第56頁),因已滅失,為免執行上困難,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除上述偽造印章所生之印文外,其餘蓋印在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私文書上之「張尉晟」、「張寶勻」、「延祥里里長廖珈吟」、「林月娥」、「廖珈吟」印文,為被告未經該些人等之同意或授權,由自己使用「張尉晟」、「張寶勻」、「延祥里里長廖珈吟」、「林月娥」、「廖珈吟」之真實印章所盜蓋,業如前述,該些印文既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依上說明,尚不生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問題。

㈢、至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文書,雖兼具偽造公、私文書之性質,然皆由被告持以行使,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在刑法第38條第2項所規定得沒收之列。

三、其餘扣案物,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110年度):
編號 應領人 禮金來源 金額(新臺幣) 偽造/盜蓋印文之數量及欄位 偽造/盜蓋印文之出處 1 林月娥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尉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77頁 ②偵9210卷三第77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尉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45頁 ②偵9210卷二第245頁 2 嚴明華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尉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87頁 ②偵9210卷三第87頁 3 何林惠妹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偽造「陳束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45頁 ②偵9210卷三第45頁 4 林鳶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偽造「陳束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41頁 ②偵9210卷三第41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偽造「陳束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21頁 ②偵9210卷二第221頁 5 楊有詮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65頁 ②偵9210卷三第65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37頁 ②偵9210卷二第237頁 6 張歐密蜂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67頁 ②偵9210卷三第67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239頁 ②偵9210卷二第239頁 7 蕭賴錦珠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三第175頁 ②偵9210卷三第175頁 竹山鎮公所 800元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0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305頁 ②偵9210卷二第305頁
附表二(111年度):
編號 應領人 禮金來源 金額(新臺幣) 偽造/盜蓋印文之數量及欄位 偽造/盜蓋印文之出處 1 林陳盆 南投縣政府 1000元(嗣已歸還) ①盜蓋「林月娥」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四第129頁 ②偵9210卷四第129頁 竹山鎮公所 1000元(嗣已歸還) ①盜蓋「林月娥」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二第409頁 ②偵9210卷二第409頁 2 何林惠妹 南投縣政府 1000元 ①偽造「何林惠妹」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本人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 ③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四第55頁 ②偵9210卷四第55頁 ③偵9210卷四第55頁 竹山鎮公所 1000元 ①偽造「何林惠妹」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本人簽章」欄(嗣遭塗銷) ②盜蓋「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簽章」欄 ③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需兩位)」欄 ①偵9210卷二第359頁 ②偵9210卷二第359頁 ③偵9210卷二第359頁 3 邱沈麗梅 南投縣政府 1000元(已依委託內容匯由邱沈麗梅收取,未侵占此部分公有財物)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南投縣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四第117頁 ②偵9210卷四第117頁 竹山鎮公所 1000元(已依委託內容匯由邱沈麗梅收取,未侵占此部分公有財物) ①盜蓋「張寶勻」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由家屬代領簽名或蓋章(必填關係)」欄 ②盜蓋「延祥里里長廖珈吟」之印文1枚於竹山鎮111年印領清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欄 ①偵9210卷二第401頁 ②偵9210卷二第401頁
附表三: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李世涓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附表一編號3、4所示偽造「陳束真」之印文共參枚,均沒收之。
2 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李世涓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附表二編號2所示偽造「何林惠妹」之印文共貳枚,均沒收之。

附件:本案證據清單
一、人證部分
(一)證人林栗槿
1.112年9月5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13至16頁)【結】2.112年3月29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07至111頁)(二)證人林翠霞
1.112年9月5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13至16頁)【結】2.112年3月29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25至128頁)(三)證人張尉晟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23、24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57至160頁)(四)證人邱沈麗梅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29、30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305至308頁)(五)證人張寶勻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35、36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37至140頁)(六)證人陳秀明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41至43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169至176頁)(七)證人沈旻琪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49至51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85至289頁)(八)證人蘇淑琴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57、58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21 至225 頁)(九)證人廖珈吟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63至67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95至101頁)(十)證人林鈺芳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73至76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45至251頁)(十一)證人嚴明華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81、82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07至210頁)(十二)證人蕭貴誠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87、88頁)【結】2.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233至236頁)
二、書證部分
(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36號卷(偵7836卷)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保字第724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偵7836卷第127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偵7836卷第128頁)3.南投縣各鄉鎮市村里幹事服務要點(偵7836卷135 至139頁)
4.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12 年9 月12日竹鎮社字第1120022061號函檢附重陽禮金發放流程、110 、111 年南投縣及竹山鎮重陽敬老禮金現金簽收單(偵7836卷第141至150頁)5.110 年8 月25日竹山鎮公所里幹事工作會報簽到簿及工作會報紀錄(偵7836卷第151至153頁)
6.111 年9 月20日竹山鎮公所里幹事工作會報簽到簿及工作會報紀錄(偵7836卷第155至157頁)
7.110 年8 月18日竹山鎮公所里幹事工作會報簽到簿及工作會報紀錄(偵7836卷第159至161頁)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9210號卷一(偵9210卷一)
1.南投縣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之被害人何林惠妹代領簽章證明遭塗銷照片(偵9210卷一第79頁)
2.證人林栗槿手機之通話紀錄、聯絡資訊翻拍照片(偵9210卷一第117 至119 頁)
3.證人林栗槿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9210卷一第121 至123 頁)
4.南投縣及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之被害人林月娥代領簽章證明遭塗銷照片(偵9210卷一第129 至131 頁)5.證人林翠霞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9210卷一第133 至135 頁)
6.證人張尉晟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9210卷一第161 、162 頁)
7.被害人林月娥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書(偵9210卷一第177 至197頁)
8.證人嚴明華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9210卷一第211 至215 頁)
9.被害人林鴛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偵9210卷一第227頁)
10.證人蕭貴誠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9210卷一第241 至243 頁)
11.被害人何林惠妹之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偵9210卷一第267 至281 頁)
12.被害人何林惠妹之印文(偵9210卷一第283頁) 13.證人沈旻琪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被害人何林惠妹調查筆錄(偵9210卷一第301 至303 頁)
14.證人邱沈麗梅之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偵9210卷一第309 、310 頁)
15.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偵9210卷一第321頁) 16.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10 年9 月8 日竹鎮社字第1100021212號函(偵9210卷一第337 頁)【訂於110 年10月5 日發放重陽敬老禮金】17.110年南投縣竹山鎮延祥里工作綜合紀錄簿(偵9210卷一第345至351頁)
18.南投縣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禮券發放實施要點(偵9210卷一第353 、354 頁)
19.南投縣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規定(偵9210卷一第355、356 頁)
20.南投縣政府112 年8 月9 日府社福字第1120179687號函(偵9210卷一第357 、358 頁)【重陽敬老禮金現金代領相關事項】
21.南投縣竹山鎮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偵9210卷一第363、364 頁)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10號卷二(偵9210卷二)
1.被害人林陳盆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3 頁)
2.證人嚴明華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7 頁)
3.被害人何林惠妹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9 頁)
4.被害人楊有詮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13頁)
5.被害人張歐密蜂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15頁)
6.被害人蕭賴錦珠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17頁)
7.證人邱沈麗梅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19頁)
8.被害人林陳盆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CDR臨床失智評分量表、巴氏量表(偵9210卷二第21至27頁)
9.訴外人陳秀華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全戶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31、32頁)
10.被害人林月娥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偵9210卷二第33至39頁)
11.證人張尉晟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65、67、69、73、74頁)
12.訴外人蘇美玲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70頁)
13.訴外人張沂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72頁)
14.證人張尉晟與證人嚴明華之住所相對位置GOOGLE地圖畫面截圖(偵9210卷二第77頁)
15.被害人林鴛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79至84、87頁)
16.證人蘇淑琴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85頁)
17.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150 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偵9210卷二第91至101 頁)
18.南投縣政府112 年8 月29日府社福字第1120206272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擔任監護人社會工作員個案處理紀錄表、訪
視追縱紀錄表、受監護個人收支明細表、財團法人南投縣
私立仁愛之家住民代管款簿(偵9210卷二第103 至129 頁)
19.證人張寶勻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偵9210卷二第131 至135 頁)
20.訴外人張壽吉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偵9210卷二第137 頁)
21.證人張寶勻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偵9210卷二第139頁)
22.證人張寶勻之勞保、就保與健保紀錄(偵9210卷二第141至150 頁)
23.被害人楊有詮、張歐密蜂、蕭賴錦珠與證人邱沈麗梅之住所相對位置GOOGLE地圖畫面截圖(偵9210卷二第159 頁) 24.證人邱沈麗梅之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9210卷二第161 至168 頁)
25.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竹山鎮公所轉帳傳票、行政業務經費原始憑證核結存查表
、收據、預付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結算支出明細表
)(偵921 0 卷二第169 至178 頁)
26.南投縣政府110 年7 月23日府社福字第1100169498號函檢附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核定明細表(偵9210卷二第179 至181 頁)
27.南投縣政府110 年8 月12日府社福字第1100183436號函(偵9210卷二第185 、186 頁)【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方式】
28.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10 年重陽節敬老禮金剩餘款公庫繳款書(偵9210卷二第187 頁)
29.竹山鎮公所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轉帳傳票、收據、預付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偵9210卷二第189 至195 頁)
30.南投縣竹山鎮辦理重陽節敬老禮金實施計畫(偵9210卷二第197 頁)
31.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繳回之社會課簽呈及支出收回書(偵9210卷二第203 至205 頁)
32.竹山鎮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及印領清冊(偵9210卷二第207 至307 頁)
33.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65至99歲)之相關資料(含轉帳傳票、原始憑證核結存查表、收據、社
會課簽呈、發放核定明細表、預付費用請示單、結算表)
(偵9210卷二第309 至321 頁)
34.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原住民)之相關資料(含原始憑證核結存查表、收據、轉帳傳票、預付
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偵9210卷二第323 至328 頁)
35.竹山鎮公所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轉帳傳票、收據、預付費用請示單、社會課簽呈、發放表
、發放結算表)(偵9210卷二第329 至341 頁)
36.竹山鎮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現金領取印領清冊(偵9210卷二第343 至443 頁)
(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10號卷三(偵9210卷三)
1.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之付款憑單、各公所之代收款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及暫收據(偵9210卷三第3至13頁)
2.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110 年8 月25日社會及勞動處簽呈檢附經費概算表(偵9210卷三第15至17頁)
3.南投縣110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竹山鎮延祥里發放結算表、印領清冊(偵9210卷三第19至175 頁)
4.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南投縣政府轉帳傳票、收入傳票、普通公務類收入傳票科
目清單、南投縣庫支出收回書、臺灣銀行庫款轉移存根、
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
報核(2 )、報銷單據、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偵
9210卷三第177 至234 頁)
5.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草屯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結餘款繳回清冊(偵9210卷三第235 至253 頁)
6.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埔里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偵9210卷三第255 至260 頁)
7.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集集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偵9210卷三第261 至263 頁)
8.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名間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偵9210卷三第265 至267 頁)
9.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人數暨金額結算表(偵9210卷三第269 頁)
10.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中寮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偵9210卷三第271 至273 頁)
11.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鹿谷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偵9210卷三第275 至279 頁)
12.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水里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偵9210卷三第281 至287 頁)
13.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魚池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偵9210卷三第289 至291 頁)
14.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國姓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偵9210卷三第293 至297 頁)
15.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信義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偵9210卷三第299 至305 頁)
16.南投縣政府110 年度竹山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支出明細表(偵9210卷三第307 至311 頁)
17.南投縣110 年重陽節60至64歲原住民及65至99歲長者敬老禮金及行政業務費領據(偵9210卷三第317 至339 頁) 18.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110 年重陽節敬老禮金相關資料之檢送函文(偵9210卷三第341 至363 頁)
(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10號卷四(偵9210卷四)
1.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之付款憑單、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暫收據(偵9210卷四第3 至13頁)
2.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110 年8 月15日社會及勞動處簽呈檢附經費概算表(偵9210卷四第15至19頁)
3.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之相關資料(含收入傳票、普通公務類收入傳票科目清單、南投縣庫支出
收回書、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轉帳傳票、報銷單
據、支出科目分攤表、南投市公所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
統計表)(偵9210卷四第21至27、189 至201 頁)4.南投縣111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竹山鎮延祥里發放結算表、印領清冊(偵9210卷四第29至185 頁)
5.訴外人蘇維烈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偵9210卷四第187 、188 頁)
6.南投縣南投市公所111 年12月16日投市社字第1110030009號函檢附南投市農會匯款申請書(偵9210卷四第203 至205 頁)
7.南投縣○○市○○000 ○00○0 ○○鎮○○○0000000000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埔里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明細表、發放人數統計表、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
條(偵9210卷四第207 至217 頁)
8.南投縣草屯鎮公所111 年12月8 日草鎮社字第1110036177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年度草屯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草屯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偵9210卷四第219至233頁)
9.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11 年11月23日竹鎮社字第1110027378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年度竹山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支出明細表、竹山鎮農會匯款
申請書(偵9210卷四第235至245頁)
10.南投縣集集鎮公所111 年11月8 日集鎮社字第1110012928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集集鎮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結算彙整表、發放人數統計表、發放結算明
細表、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偵9210卷四第247 至259 頁)
11.南投縣鹿谷鄉公所111 年10月25日鹿鄉社字第1110016863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鹿谷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鹿谷鄉農會匯款申請書、支出
憑證黏存單(偵9210卷四第261 至273 頁)
12.南投縣中寮鄉公所111 年11月11日中鄉社字第1110017455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中寮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
偵9210卷四第275 至283 頁)
13.南投縣魚池鄉公所111 年12月22日魚鄉民字第1110018745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魚池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魚池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偵9210卷四第285 至295 頁)
14.南投縣國姓鄉公所111 年12月21日國鄉社字第1110017042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國姓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
偵9210卷四第297 至307 頁)
15.南投縣水里鄉公所111 年11月2 日里鄉社字第1110015375號函檢附南投縣政府111 年度水里鄉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結算表、發放人數統計表、水里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偵9210卷四第309 至317 頁)
16.南投縣111 年重陽節60至64歲原住民及65至99歲長者敬老老禮金及行政業務費及匯款手續費領據(偵9210卷四第325 至343 頁)
17.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偵9210卷四第349 至356 頁)
(六)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卷(本院卷)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保字第882 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保字第724 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9頁)

三、物證部分
(一)蘋果廠牌手機(型號:IPhone13 PROMAX;
IMEI:000000000000000)
(二)SIM卡
(三)隨身碟
(四)臺灣企銀存摺
(五)中華郵政存摺
(六)竹山鎮農會存摺
(七)贓款(新臺幣13000元整)

四、被告供述
(一)被告李世涓
1.112年9月7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95至99頁)2.112年9月14日檢訊筆錄(偵7836卷第125、126頁)3.112年9月7日廉詢筆錄(偵9210卷一第31至51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