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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緯奇
選任辯護人 曾琤 律師
被 告 周宏維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27號、112年度偵字第2840號、112年度偵字第5400號、112年度偵字第5401號),業經辯論終結,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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