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金訴,188,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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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政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4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1號、112年度偵字第5689號、112年度偵字第59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政緯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1月30日宣判,惟因本案辯論終結後,經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則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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