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金訴,55,2024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宇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55、5421、6092、7197號、112年度偵字第228、93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宇承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IPHONE XR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薛宇承加入曾盈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勇」之成年人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薛宇承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提供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並負責領取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再將提領之贓款轉交予指定之人,約定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而與曾盈順、「阿勇」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甲帳戶內,再由薛宇承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後,將詐欺款項交予曾盈順、「阿勇」,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院一卷二第46頁),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至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增列第4款,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因該法條第1項第2款並未修正,是本案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先予敘明。

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修正,且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上開犯行與曾盈順、「阿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附表各編號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各次犯行,被詐欺之人均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就所犯一般洗錢犯行,於審判中坦承犯行,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依前開罪數說明,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圖輕鬆獲取財物,提供帳戶資料,並負責提領帳戶內款項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隱匿資金流向,不僅造成被害人等受有前述之財產損失,亦使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更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且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且迄今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所為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行,至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減刑要件;

兼衡被告加入該詐欺集團之分工情節,參與犯罪之程度;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之素行,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鐵工,經濟狀況勉持,與母親、弟弟同住,未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院一卷二第59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IPHONE XR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及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且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院一卷二第45、58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中,不論提領次數為何,其報酬均以日薪1,500元計算,業據其於審理時供述明確(院一卷二第60頁),被告於111年5月4日、及同年月6日自甲帳戶提領之報酬業經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宣告沒收,故本院就此部分不再重複宣告沒收。

至被告於111年5月3日(附表編號1、3)、同年月5日(附表編號4)提領詐欺贓款之報酬共計3,000元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已將提領之詐欺贓款轉交予曾盈順或「阿勇」,非屬被告所有,則被告對該等款項即已無事實管領權,是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高詣峰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孟賢、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新臺
幣)
提領時間證據
論罪科刑
林宥沂詐騙集團於111
年3月25日透過
通訊軟體LINE結
識林宥沂,以假
投資方式詐騙林
宥沂,致林宥沂
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於右列時間,
匯款右列金額至
甲帳戶。
111年5月
3日10時2
8分
100萬元
111年5月
3日12時3
1分許
1.告訴人林宥沂警
詢筆錄(警一卷
第14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匯出匯款憑
證、薛宇承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開
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警一卷
第7、9至12頁)
3.告訴人林宥沂報
案資料(警一卷
第5至7頁)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月。
陳玉清詐騙集團於000
年0月間透過通
訊軟體LINE結識
陳玉清,以假投
資方式詐騙陳玉
清,致陳玉清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
款右列金額至甲
帳戶。
111年5月
6日10時1
7分
2 萬9800

111年5月
6日13時0
1分許
1.告訴人陳玉清警
詢筆錄(警二卷
第1頁)
2.轉帳交易明細、
薛宇承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警二卷第16
頁;警一卷第9
至12頁)
3.告訴人陳玉清報
案資料、對話紀
錄(警二卷第11
至30頁)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林佳蓉詐騙集團於111
年2月16日透過
通訊軟體LINE結
識林佳蓉,以假
投資方式詐騙林
佳蓉,致林佳蓉
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分別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
額至甲帳戶。
甲帳戶
111年5月
3日13時2
8分
15萬元
111年5月
3日14時5
2分許
1.告訴人林佳蓉警
詢筆錄(警三卷
第33至34頁)
2.台北富邦銀行匯
款委託書、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
書、黃仲安中國
信託銀行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薛宇承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開
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警三卷
第50至51、99至
102 頁;警一卷
第9至12頁)
3.告訴人林佳蓉報
案資料(警三卷
第39至52頁)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
謝文龍詐騙集團於000
年0月間透過通
訊軟體LINE結識
謝文龍,以假投
資方式詐騙謝文
龍,致謝文龍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
分別於右列時
間,匯款右列金
額至甲帳戶。
111年5月
5日11時2

200萬元
111年5月
5日12時0
分許、
111年5月
5日12時2
1分許
1.告訴人謝文龍警
詢筆錄(警三卷
第53至56頁)
2.台北富邦銀行匯
款委託書、新光
銀行國內匯款申
請書、黃仲安中
國信託銀行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薛宇承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
開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警三
卷第65至66、99
至102 頁;警一
卷第9至12頁)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
(續上頁)
3.告訴人謝文龍報
案資料(警三卷
第61至78頁)
鄭秋玲詐騙集團於000
年0月間透過通
訊軟體LINE結識
鄭秋玲,以假投
資方式詐騙鄭秋
玲,致鄭秋玲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
款右列金額至甲
帳戶。
111年5月
4日14時2
1分
23 萬9890

111年5月
4日15時4
1分許
1.告訴人鄭秋玲警
詢筆錄(警四卷
第5至9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匯出匯款憑
證、薛宇承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開
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警四卷
第31頁;警一卷
第9至12頁)
3.告訴人鄭秋玲報
案資料、對話紀
錄(警四卷第10
至69頁)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曾千紋詐騙集團於111
年5月2日透過通
訊軟體LINE結識
曾千紋,以假投
資方式詐騙曾千
紋,致曾千紋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
款右列金額至甲
帳戶。
111年5月
6日11時1
1分
2 萬9800

111年5月
6日13時0
1分許
1.被害人曾千紋警
詢筆錄(警五卷
第1至2頁)
2.轉帳明細、薛宇
承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警五卷第13
頁;警一卷第9
至12頁)
3.被害人曾千紋報
案資料(警五卷
第7至13頁)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謝雅蕾詐騙集團於111
年5月3日透過通
訊軟體LINE結識
謝雅蕾,以假投
資方式詐騙謝雅
蕾,致謝雅蕾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
款右列金額至甲
帳戶。
111年5月
4日10時1
2分
2 萬9800

111年5月
4日15時4
1分許
1.告訴人謝雅蕾警
詢筆錄(警七卷
第23至25頁)
2.轉帳交易明細、
薛宇承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警七卷第29
頁;警一卷第9
至12頁)
3.告訴人謝雅蕾報
案資料(警七卷
第26至34頁)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
張國治詐騙集團於111
年5月6日透過通
訊軟體LINE結識
張國治,以假投
資方式詐騙張國
治,致張國治陷
111年5月
4日11時5
2分
17 萬8800

111年5月
4日15時4
1分許
1.告訴人張國治警
詢筆錄(警七卷
第35至36頁)
2.中國信託銀行匯
款申請書、薛宇
承臺灣中小企業
薛宇承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月。
(續上頁)
【卷宗對照表】:
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右列時間,匯
款右列金額至甲
帳戶。
銀行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37
頁;警一卷第9
至12頁)
3.告訴人張國治報
案資料(警七卷
第37至94頁)
卷宗名稱
簡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221350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雲警港偵字第1110009032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1000850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三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7037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四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249350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五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02477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六卷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5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59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21號偵查卷宗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92號偵查卷宗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97號偵查卷宗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7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5號偵查卷宗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刑事卷宗卷一院一卷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卷宗
院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刑事卷宗卷二院一卷二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