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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附民原告 朱泳誠
附民被告 林麗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麗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業於本院審理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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