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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吳麗鳳
被 告 衞雅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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