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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榆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榆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二之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榆柔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如附件一附表之侵占犯行,時間緊接,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次之接續實施,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因經濟拮据而挪用醫院款項,應予非難。惟念其於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部分損害,此有調解成立筆錄可佐,且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69-70頁),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並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按期履行如附件二所示條件,以確實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
該項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法得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五、沒收部分,本件被告挪用之醫院款項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部分損害,其餘部分另以分期給付方式償還,已如前述,衡以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僅屬勉可維持,如就本案犯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勢必壓縮日後告訴人實際可獲賠償之金額,增加被告依調解內容償還之困難,本院認為有過苛之虞,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吳慧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95號被 告 陳榆柔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號
居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榆柔前自民國109年4月14日起受僱於東華醫院(址設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0號,下稱東華醫院),擔任行政助理兼出納員,負責辦理收取櫃臺現金、安養機構帳款等醫療費用及提領東華醫院帳戶存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員。
其明知其收取櫃臺病患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安養機構住院病人匯入款及現金,或提領東華醫院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東華醫院帳戶)存款,應據實登載帳目明細,再於每日下班時將所結餘之現金存放在東華醫院之保險箱。
詎陳榆柔因斯時經濟來源不穩,竟自109年10月某日起至110年9月3日止(9月7日解除職務)之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將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持有東華醫院交付或自東華醫院帳戶提領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共計新臺幣(下同)59萬6,145元(計算式:690,069-93,924=596,145)予以侵占入己,供己支付貸款、保險費及子女學雜費。
嗣於110年9月3日某時許,陳榆柔向東華醫院管理部主任蔡俊德告知上開挪用公款之情,蔡俊德即著手查核陳榆柔經手之款項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東華醫院委任蔡俊德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陳榆柔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之供述及其選任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陳
述。
坦承下列事實: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期間,受僱
在告訴人東華醫院擔任行政助理兼
出納員,負責收取櫃臺現金、安養
機構帳款等醫療費用及提領告訴人
帳戶存款。
㈡於109年10月起,因經濟拮据,自安
養機構回收帳款、提領款項及櫃臺
現金收入拿取所管領之現金。
㈢如附表所示編號164,至110年8月31
日侵占累計金額69萬69元帳目餘額
為被告所不爭執,即。
告訴人代理人蔡俊德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㈠被告自109年4月14日起至110年9月7
日解除職務日止之任職期間,受僱
於東華醫院,辦理收取櫃臺現金、
安養機構帳款等醫療費用及提領東
華醫院帳戶存款工作。
㈡被告於110年9月3日向其坦承挪用公
款,並於110年9月7日簽署切結書坦
承侵占之事。
㈢第一版本之110年8月零用金支出明
細總金額62萬2,719元為被告所製
作,扣除保險箱現有款項9萬3,924
元,差額款項52萬8795元為被告案
發時第一時間所坦承侵占款項。
㈣就被告侵占東華醫院零用金之款項
計算,東華醫院後續委由惠來醫療
社團法人宏仁醫院會計負責計算。
證人即惠來醫療社團法
人宏仁醫院會計人員蕭
麗萍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東華醫院櫃臺收受現金款項後,
應填寫存款單,櫃臺所收受之款項1日
會繳交2次,並以總表方式呈現之事
實。
證人即惠來醫療社團法
人宏仁醫院會計人員吳
伶英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第一版本之110年8月零用金支出
明細總金額62萬2,719元為被告所製作
之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人事主任
蘇惠貞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下列事實:
㈠被告侵占零用金來源有3部分,分別
為櫃臺每日2次將收取之現金交付予
被告、被告所收取告訴人合作之安
養機構所支付住院之費用及被告製
作付款明細表,經告訴人人事主任
蘇惠貞蓋用東華醫院帳戶之合作金
庫銀行取款憑條後,所提領告訴人
帳戶之款項之事實。
㈡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在南投縣政府
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與證人3人所核
對110年8月份零用金支出明細表,
就110年8月31日零用金餘額為69萬6
9元並無異議之事實。
㈢證人3人均無法證明被告分別於110
年9月1日、9月2日自告訴人櫃臺收
取2 萬5,173 元及3 萬1,249 元之事
實。
㈠110年9月7日切結書
㈡被告所製作之110年8
月份零用金支出明細
表、告訴人所製作之
110年8月份零用金支
出明細表
證明下列事實:
㈠被告於109年4月14日起,自安養機
構回收款、請領及櫃臺現金收入,
以遲延入帳之方式,挪用款項使
用。
㈡就110年8月31日零用金餘額為69萬6
9元,保險箱現有款項9萬3,924元。
(續上頁)
二、所犯法條及沒收: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種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被告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業務侵占犯行,均係侵害同一財產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其屬於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至被告之犯罪所得59萬6,145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於任職東華醫院出納員期間,⑴分別於110年5月6日及同年月18日東華醫院帳戶提領存款,被告帳上零用金餘額各漏記5萬元,⑵於110年5月25日台銀開戶009-817,被告帳上零用金餘額漏記1,000元,⑶於110年3月27、28日員工旅遊自付額未入4萬2,550元,⑷收入7月C本5,953元、8月C本11萬2,181元、4月、5月及7月C本多匯9,034元,被告帳上零用金餘額漏記10萬9,100元,⑸現金收入漏計零用金,110年8月4日3,415元、同年8月7日3,950、同年8月9日6,741元、同年8月31日5萬4,373元,被告帳上零用金餘額漏計合計6萬8,479元,⑹於110年2月26至28日櫃臺現金收入,被告帳上零用金餘額漏計2萬6,805元,⑺分別於110年9月1日及同年9月2日櫃臺㈢110年8月東華居家手
開收據明細、110年8
月4日、7日、9日、2
7-31日、110年9月6
日盤存表
(續上頁)
現金收入,被告帳上零用金餘額分別漏計2萬5,173元及3萬1,249元,⑻110年7月退休金個人自提數漏未入帳1萬4,190元等情,然此據被告於偵查中所否認,又告訴人於偵查中無法提示完整之「現金及約當現金」總分類帳戶與「銀行存款對帳單」,致上述⑷⑸⑹之會計交易項目,110年7月以前有銀行帳,但無會計帳,110年8月有會計帳,但無銀行帳,且缺乏各銀行帳間之調度資金紀錄,致無法編制正確之「銀行往來調節表」;
上述⑴⑵⑺⑻之會計交易項目,告訴人之財務會計部門並未按期編制「銀行往來調節表」,致無法確認各期之「在途帳」為何,亦無法編制各期之會計調整分錄;
且上述⑶之會計交易項目,除證人即告訴人員工林宥蓁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綜上所述,依有疑唯利於被告原則,尚難遽認被告另有上述會計交易項目⑴至⑻之行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書所指犯罪事實部分為接續犯之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檢察官 吳慧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巧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侵占日期
(110年)
零 用 金 收 支 明 細
零用金(借
方)
零用金(貸
方)
侵占累計金額
(單位:元)
備註
8月1日
109年10月至110年7月31日零用金
(庫存現金)被告製作之帳上餘額
(本月期初餘額)
456,680
456,680
8月1-3日
櫃台現金收入
82,129
538,809
寄信
404
538,405
BBR-9802加油
940
537,465
AFQ-3703/RAF-7750
E-TEG通行費儲值
1,000
536,465
ANH7311加油
1,500
534,965
8月5日
AJT-7950加油
800
534,165
田榮8月生日禮金
1,000
533,165
共照中心清水C據點文具用品一批
480
532,685
公務車679-WD大型車汽車檢驗費
600
532,085
東華醫院帳戶提領存款
80,000
612,085
8月4-5日
櫃台現金收入
26,318
638,403
BBR-9802加油
900
637,503
679-WD加油
1,800
635,703
寄信
564
635,139
寄信
3,916
631,223
RAF-7750加油
900
630,323
寄信
200
630,123
院方犒賞醫護人員訂購飲料費用(7
F)
1,630
628,493
東華醫院帳戶提領存款
30,000
658,493
8月7日
護貝機*1台/空調伸縮導風板
1,158
657,335
8月9日
購食物增稠劑
420
656,915
購門栓
656,831
8月6-9日
櫃台現金收入
87,891
744,722
AJT-7950加油
600
744,122
ANH-7311加油
1,700
742,422
寄信
742,330
AFQ-3703加油
1,500
740,830
BBR-9802加油
900
739,930
AHR-5539加油
1,940
737,990
寄信
419
737,571
AHR-5702加油
1,400
736,171
ANH-7311/AJT-7950 E-TEG 通行費
儲值
1,000
735,171
院務會議便當*22個
1,955
733,216
連繫快篩費用電話費
124
733,092
8月房租
43,500
689,592
8月房租匯費
689,532
8月房租(大忠路82號2A/2D)
14,000
675,532
8月新承租宿舍租金-橫街81号(陳
憲瑜)
10,000
665,532
8月新承租宿舍租金-下橫街59-3
(徐偉舜)2F.3F
10,000
655,532
8月新承租宿舍租金-集山路(林鳥)
10,000
645,532
申請110年參加評鑑會費
140,000
505,532
申請110年參加評鑑費用匯費
505,502
壓力容器年度定檢費用
3,180
502,322
壓力容器年度定檢匯費
502,292
8月11日
東華醫院帳戶提領存款
140,000
642,292
裕利藥品
53,352
588,940
女宿2F故障換新門把(土地公廟)
299
588,641
辦理110年度四大癌篩急成人健檢
活動用牛奶
717
587,924
8月13日
櫃台現金收入
65,042
652,966
BBR-9802加油
1,000
651,966
寄信
264
651,702
AFQ-3170加油
1,500
650,202
寄信
144
650,058
BBR-9802加油
1,000
649,058
RAF-7750加油
610
648,448
寄信
648,392
ANH-7311加油
1,600
646,792
醫事C(中山里)寬頻服務(110年9月
28日~10月27日)
635
646,157
醫事C(鯉魚里)寬頻服務(110年9月
27日~10月26日)
635
645,522
水費5-6月
23,962
621,560
110年5月竹山秀傳轉檢費用
5,200
616,360
110年5月竹山秀傳轉檢費用+匯費
616,330
110年度1-5月異常事件通報獎勵
金-共計3件
150
616,180
BBR-9802
E-Teg通行費-329
329
615,851
8 月13-16
日
櫃台現金收入
79,695
695,546
679-WD加油
1,800
693,746
寄信
208
693,538
BBR-9802加油
900
692,638
AHR-5539加油
1,600
691,038
AJT-7815加油
600
690,438
AJT-7950加油
300
690,138
買血
5,874
684,264
寄信
108
684,156
AFQ-3170加油
1,600
682,556
AJT-7950加油
1,000
681,556
(續上頁)
護理師護士公會費/入會費(110年
度)及衛生局手續費(黃于庭/游惠
玲)
2,200
679,356
中元節拜拜費用
20,952
658,404
輻防資訊透明化海報
250
658,154
輻防資訊透明化海報匯費
658,124
7月電信費用
87,075
571,049
清水C據點餐費(4-5月)
26,895
544,154
照服員訓練課程第二期講義費用(4
0位*250元)+匯費
10,030
534,124
地下2F水塔清洗費用
5,250
528,874
8月18日
購磅秤*2/攪拌器*3/濾水袋*1/盒
子
1,833
527,041
台灣健康醫院學會課程報名費
2,000
525,041
東華醫院帳戶提領存款
40,000
565,041
8 月17-19
日
櫃台現金收入
85,308
650,349
8月20日
BBR-9802加油
1,000
649,349
寄信
649,286
AFQ-3703加油
1,600
647,686
寄信
300
647,386
RAF-7750加油
830
646,556
AJT-7950/AFQ-310
E-Teg通行費
1,000
645,556
BBR-9802加油
1,000
644,556
買血
3,916
640,640
寄信
233
640,407
裕利藥品一批
33,700
606,707
8月23日
病房會議餐點費用
2,733
603,974
100
8 月20-23
日
櫃台現金收入
147,055
751,029
101
寄信
750,937
102
BBR-9802加油
1,000
749,937
103
買血
1,958
747,979
104
AHR-5702加油
1,700
746,279
105
AFQ-3170加油
1,200
745,079
106
寄信
148
744,931
107
679-WD加油
1,600
743,331
108
鯉魚里電費
6,857
736,474
109
購門診診間病人椅
20,000
716,474
110
鋁合金門診牌*5
4,463
712,011
111
鋁合金門診牌*5匯費
711,981
112
共照中心醫事C(鯉魚里)8月電信費
用
357
711,624
113
共照中心醫事C(中山里)8月電信費
用
213
711,411
114
110年度醫事C鯉魚里1-3月健康講
15,800
695,611
(續上頁)
座講師費用
115
共照中心清水C據點8月電信費用
1,220
694,391
116
110年度重症營養訓練線上研討會
報名費共計2場(9月4日及9月11日)
400
693,991
117
衛生局長榮退送蘭花一盆
3,000
690,991
118
文具一批
20,083
670,908
119
8月26日
庫房電池一批
2,270
668,638
120
癌症篩檢及健檢活動餐盒*40盒
2,000
666,638
121
8 月24-26
日
櫃台現金收入
73,292
739,930
122
ANH-7311加油
1,400
738,530
123
RAF-7750加油
785
737,745
124
寄信
737,661
125
買血
5,874
731,787
126
BBR-9802加油
1,000
730,787
127
寄信
260
730,527
128
BBR-9802加油
980
729,547
129
AFQ-3170加油
1,600
727,947
130
共照中心醫事C(鯉魚里)廚房用具
費用
500
727,447
131
天花板(50坪)全院更換費用
20,500
706,947
132
地下室空調機房增設鋁製鋼門
15,750
691,197
133
1F牆面修改費用
9,975
681,222
134
裕利藥品一批
22,200
659,022
135
8 月27-31
日
櫃台現金收入
80,280
739,302
136
寄信
160
739,142
137
BBR-9802加油
1,000
738,142
138
AJT-7950加油
1,000
737,142
139
ANH-7311加油
1,700
735,442
140
寄信
312
735,130
141
寄信
735,063
142
AHR-5702加油
1,600
733,463
143
AFQ-3170加油
1,760
731,703
144
AJT-9776加油
940
730,763
145
RAF-7750加油
800
729,963
146
8樓病房用收納櫃*2/掛勾
785
729,178
147
購F病房用攪拌棒
165
729,013
148
購數字貼
9,450
719,563
149
購鞋架*2
1,338
718,225
150
購塑膠棧板*4+運費
2,706
715,519
151
購病房用茶几
3,000
712,519
152
8月31日
評鑑會議便當(被告於111年11月24
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2,000
710,519
153
104人力銀行微才(被告於111年11
月24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8,400
702,119
154
共照中心醫事C(鯉魚里)基本頻道
1,130
700,989
(續上頁)
費(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對帳時少
入之支出)
155
ANH-7311驗車費(被告於111年11月
24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450
700,539
156
寄信(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對帳時
少入之支出)
168
700,371
157
AFQ-3703加油(被告於111年11月24
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1,600
698,771
158
AJT-7815加油(被告於111年11月24
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960
697,811
159
BBR-9802加油(被告於111年11月24
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750
697,061
160
寄信(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對帳時
少入之支出)
1,040
696,021
161
買血(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對帳時
少入之支出)
3,916
692,105
162
etag儲值AHN-7311(被告於111年11
月24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500
691,605
163
BBR-9802加油(被告於111年11月24
日對帳時少入之支出)
1,180
690,425
164
寄信(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對帳時
少入之支出)
356
690,069
被告所不爭
執
165
管理部9月6日盤點手存零用金餘額
93,924
596,145
被告、交接
人蘇惠貞及
管理部主任
蔡俊德三方
會同盤點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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