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交易,1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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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賢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糸言告訴被告王賢民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糸言成立調解,經告訴人陳糸言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佐,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劉郁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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