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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4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4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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