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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洪金龍
輔 佐 人 洪藝倫
被 告 莊金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洪金龍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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