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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6號
113年度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秋黎
送達代收人 吳佳聲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佳璋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二刑事申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及具保狀所載。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佳璋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13年2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而聲請人林秋黎提出本件聲請後,本院發文徵詢承辦檢察官之意見,經承辦檢察官函覆略以:本件即將移審,請貴院依法處理等語。
而前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於113年3月26日移審並繫屬於本院(清股),經受命法官訊問後,已另行裁定羈押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被告既已非受偵查之羈押,則被告與聲請人林秋黎就「偵查中之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就移審之羈押裁定,另為適法之救濟,是聲請人等上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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