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原交易,1,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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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志偉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0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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