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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金永興
陳怡琳
共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金永興、陳怡琳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國隆
法官 羅子俞
法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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