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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秋念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埔原金簡字第1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84號、1014號、1143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004號、4269號、4703號、5111號、5468號、9797號),提起上訴,並經移送併辦(併案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63、1352、1353、1354、1355、1356、1357、1358、1359、1360、1361、136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秋念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秋念華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基於縱使上情發生仍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身分證翻拍照片等資料,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後,再將上開資料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並領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附表所示之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轉帳一空,而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告訴及如附表所示之機關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秋念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前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另本案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二審卷第148頁),並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被告112年1月16日之悔過書、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為憑據,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正犯,使詐欺集團之成員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22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成員提領,藉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製造金流斷點。
被告未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他人對數被害人實行數個詐欺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4號、4269號、4703號、5111號、5468號、9797號及113年度偵字第1363、1352、1353、1354、1355、1356、1357、1358、1359、1360、1361、1362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檢察官起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等語。
本院審酌後,認檢察官所指明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尚有不同,且犯罪型態、手段、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亦相異,難僅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即認被告對前案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特別惡性,本院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註: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於被告行為後之112年6月14日修正,惟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即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查被告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㈦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輕率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任意使用,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洗錢犯罪,妨礙金融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對人民財產權構成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22人遭詐欺而受財產上之損害,兼衡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責難性,雖於本院坦承犯行,然均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亦未賠償他們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擔任粗工,家庭經濟情形勉持,有父母及2個小孩需要扶養(見本院二審卷第148頁)及本案被害人等因遭詐而分別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沒收: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因本案犯行獲有1萬元之報酬(見原審卷第151頁),核屬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提供人頭帳戶予詐欺集團遂行詐騙之行為,致高達18名被害人、告訴人等遭詐欺集團詐騙,損失金額甚鉅,且均未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以賠償損失,足認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
且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為累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經查,原審判決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且原審判決復已審酌被告未與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渠等損失之犯後態度、本案受害人數眾多且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甚鉅,並於量刑理由中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亦難認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
然查,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除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被害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外,亦幫助詐欺份子向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之被害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此部分乃檢察官上訴後,始移送併辦,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且併予審理,容有未洽。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理由雖無可採,然原判決既有前揭未及審酌之處,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胡宗鳴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移送機關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蘇晏德 (112年度偵字第484號、113年度偵字第1359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蘇晏德佯稱:因姊夫車禍急需醫藥費等語,致蘇晏德陷於錯誤。
111年9月16日13時31分 120,000元 1.告訴人蘇晏德警詢之證述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魯崇義 (112年度偵字第1014號、113年度偵字第135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魯崇義佯稱:下載投資APP操作可獲利等語,致魯崇義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9時48分 100,000元 1.告訴人魯崇義警詢之證述 2.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翻拍照片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秦世偉 (112年度偵字第1014號、113年度偵字第1354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秦世偉佯稱:下載投資APP操作可獲利等語,致秦世偉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12時58分 500,000元 1.被害人秦世偉警詢之證述 2.匯款單據翻拍照片 3.秦世偉手機翻拍照片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詹瑞發 (112年度偵字第1143號、113年度偵字第1355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詹瑞發佯稱:投資虛擬通貨可獲利等語,致詹瑞發陷於錯誤。
111年9月15日14時16分 50,000元 1.被害人詹瑞發警詢之證述 2.線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 3.詹瑞發存摺封面影本 4.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1年9月15日14時18分 50,000元 5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張瑜芳 (112年度偵字第4004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瑜芳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張瑜芳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10時2分 24,000元 1.被害人張瑜芳警詢之證述 2.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1年9月13日10時17分 16,000元 6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金慧璇 (112年度偵字第4004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金慧璇佯稱:加入股票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致金慧璇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10時33分 50,000元 1.告訴人金慧璇警詢之證述 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及線上轉帳記錄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1年9月13日10時34分 34,000元 111年9月13日11時6分 50,000元 111年9月13日11時8分 500元 111年9月14日14時42分 600,000元 7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卓建穎 (112年度偵字第4269號、113年度偵字第1356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卓建穎佯稱:加入代購網站可獲利等語,致卓建穎陷於錯誤。
111年9月16日10時34分 20,000元 1.告訴人卓建穎警詢之證述 2.臺幣轉帳結果翻拍照片 3.卓建穎手機翻拍照片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8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蔡雅麗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蔡雅麗佯稱:辦理投信帳戶入金可獲利等語,致蔡雅麗陷於錯誤。
111年9月19日12時41分 200,000元 1.被害人蔡雅麗警詢之證述 2.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9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黃金榮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金榮佯稱:下載投資APP操作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黃金榮陷於錯誤。
111年9月19日15時39分 200,000元 1.告訴人黃金榮警詢之證述 2.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黃凱群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向黃凱群佯稱:加入社團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黃凱群陷於錯誤。
111年9月16日12時17分 41,000元 1.被害人黃凱群警詢之證述 2.轉帳明細翻拍照片 3.黃凱群手機翻拍照片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1年9月16日12時19分 50,000元 111年9月16日12時20分 39,000元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李榭珍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李榭珍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李榭珍陷於錯誤。
111年9月19日13時58分 800,000元 1.告訴人李榭珍警詢之證述 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陳俊傑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俊傑佯稱:下載股票投資APP操作可獲利等語,致陳俊傑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12時56分 50,000元 1.告訴人陳俊傑警詢之證述 2.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林淑梅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向林淑梅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淑梅陷於錯誤。
111年9月16日9時44分 50,000元 1.告訴人林淑梅警詢之證述 2.匯款明細翻拍照片 111年9月16日9時46分 50,000元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廖咏芳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廖咏芳佯稱:下載投資APP操作可獲利等語,致廖咏芳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11時59分 30,000元 1.告訴人廖咏芳警詢之證述 2.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及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3.廖咏芳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1年9月13日12時40分 72,000元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陳文騰 (112年度偵字第470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文騰佯稱:下載股票投資APP操作可獲利等語,致陳文騰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10時29分 300,000元 1.告訴人陳文騰警詢之證述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3.機構帳戶合作契約影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謝文章 (112年度偵字第5111號、113年度偵字第1360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謝文章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章陷於錯誤。
111年9月17日13時4分 30,000元 1.告訴人謝文章警詢之證述 2.中國信託銀行櫃員機明細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1年9月18日10時15分 30,000元 111年9月19日12時1分 30,000元 111年9月19日12時2分 30,000元 111年9月19日12時6分 30,000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彭文生 (112年度偵字第5468號、113年度偵字第1361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電話簡訊及LINE通訊軟體,向彭文生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彭文生陷於錯誤。
111年9月19日10時44分 50,000元 1.告訴人彭文生警詢之證述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 111年9月19日10時48分 50,000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顏聰鉢 (112年度偵字第9797號、113年度偵字第1358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電話簡訊及LINE通訊軟體,向顏聰鉢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顏聰鉢陷於錯誤。
111年9月16日11時57分 45,000元 1.告訴人顏聰鉢警詢之證述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擷圖 19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江正芬 (113年度偵字第1352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江正芬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江正芬陷於錯誤。
111年9月13日9時18分 50,000元 1.告訴人江正芬警詢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0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陳昭玉 (113年度偵字第1357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陳昭玉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投資原油期貨獲利等語,致陳昭玉陷於錯誤。
111年9月16日11時5分 50,000元 1.告訴人陳昭玉警詢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1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黃天陽 (113年度偵字第1362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天陽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天陽陷於錯誤。
111年9月19日11時7分 50,000元 1.被害人黃天陽警詢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2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賴乙蕙 (113年度偵字第1363號)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向賴乙蕙佯稱:可透過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賴乙蕙陷於錯誤。
111年9月19日12時26分 50,000元 1.告訴人賴乙蕙警詢之證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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