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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建成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楊建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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