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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張明雄
被 告 邱埕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 年度投交簡字第162 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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