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易,151,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河宇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