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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6號
113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翔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6號卷第158頁、113年度易字第252號卷第12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 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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