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易,252,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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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6號
113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翔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6號卷第158頁、113年度易字第252號卷第12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國隆
    法官  羅子俞
    法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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