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文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 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