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易,348,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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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宏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 年度毒偵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90頁),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
中華民國 113年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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