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易,37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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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科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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